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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蒙古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08-15 【字體: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1號

          (2019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15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協調聯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解決涉及鐵路安全的重大問題,依法保障護路聯防工作經費。

          鐵路沿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建立應急協調機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做好鐵路交通事故、站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鐵路沿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安全監督管理和護路聯防責任,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工作。

          第五條 高速鐵路沿線城區內每1000米、城區外每5000米,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沿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各確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段長,建立雙段長巡查、會商和處置鐵路安全隱患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對于防止鐵路安全事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占用鐵路用地。

          鐵路建設項目依法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后以及鐵路建設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不得在鐵路用地范圍內栽種農林作物、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實施挖沙取土和采石等作業。

          第九條 依法劃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不涉及土地和建筑物、構筑物權屬變更。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在工程靜態驗收之前設立標樁。 

            第十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鋪設、架設各類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進入或者通過鐵路隧道,實施挖砂、取土、挖溝、采空等作業;

          (二)在鐵路橋下搭建建筑物、設置停車場、開設商鋪;

          (三)圈養或者放養牲畜;

          (四)在鐵路線路上放置石子、鐵釘、螺栓等異物;

          (五)生產、經營、存放煙花爆竹、煤氣燃氣、廢舊輪胎等易燃、易爆、危險、放射性物品;

          (六)攀爬、鉆越、損毀鐵路線路防護設施;

          (七)排污、傾倒垃圾、堆放廢棄物或者渣土;

          (八)采用彩鋼等輕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隱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供排水、油氣、通信、電力、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發現安全隱患后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十二條 除鐵路生產設施或者與鐵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管線等公共設施外,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30米范圍內不得規劃審批挖砂取土或者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項目。

          單位或者個人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30米范圍內開發建設工程項目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不得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50米范圍內,禁止拋扔煙頭、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秸稈、荒草、冥幣、垃圾等可燃物品。

          第十四條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不得露天堆放彩鋼瓦、彩鋼板等輕型材料。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的彩鋼房屋、帶有彩鋼頂棚或者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防塵網、廣告牌匾、燈箱、塑料大棚、農用薄膜等,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鐵路運輸安全隱患。造成鐵路安全事故的,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500米范圍內,禁止擅自升放無人機、風箏、孔明燈等低空飛行物。

          第十六條 鐵路沿線上游水庫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責任協議,遇到開閘放水、水庫泄洪或者水庫達到防洪限制水位等情況,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施工、設備維護管理單位對鐵路進行施工、維修作業或者應急處置,需要經過農村、牧區道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攔路、設卡、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栽種農林作物、堆放物品等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100米范圍內為高速鐵路建筑安全控制區??刂茀^內建筑物、構筑物影響鐵路安全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拆除或者整治。

          第二十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改造升級為運行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專線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新建水井。對既有水井,經有關部門檢測影響鐵路安全的,應當填埋。

          第二十一條 因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移交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由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道路和鐵路并行路段、下穿鐵路橋梁的道路、上跨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上按標準設置安全隔離設施、防護設施、警示標志以及其他附屬設備,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及時消除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隱患。

          和鐵路并行的道路、下穿鐵路橋梁的道路、上跨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責任協議,做好養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鐵路線路兩側桿塔、煙囪、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桿塔、煙囪、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沒有封閉的鐵路以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為界。

          桿塔、煙囪、樹木等倒伏后造成鐵路設施損壞或者鐵路安全事故的,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通信設施,不得干擾鐵路無線通信設施的正常使用。影響鐵路無線通信設施正常使用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條 鐵路旅客應當遵守鐵路安全管理規定,自覺接受攜帶物品及人身安全檢查、實名查驗。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車票,或者票、證、人不一致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二十六條 旅客列車發生晚點、迂回、停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應對措施,及時向旅客通報信息。旅客應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做好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的快件、行李、包裹應當經實名登記和安全檢查。

          托運人在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時,不得匿報、謊報品名、性質、重量,不得夾帶危險品、禁運品。對故意謊報品名、性質、重量或者夾帶危險品、禁運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承運并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動車組列車內各部位、普速旅客列車車廂內和客運車站候車室、售票廳、取票廳、行包房及鐵路物流園區、貨運站場等范圍均為禁止吸煙場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禁止吸煙場所開展宣傳,設立禁止吸煙標志,制止吸煙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強行進站乘車、強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級乘車;

          (二)拒絕下車出站、圍堵車站列車;

          (三)打罵鐵路工作人員,阻礙、干擾鐵路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五)擅自上跨或者下穿鐵路線路;

          (六)擅自進入鐵路封閉區域或者鐵路工作區域;

          (七)破壞或者損毀鐵路設備設施或者標志;

          (八)侵入、攻擊、損壞、干擾鐵路信息網絡系統;

          (九)向鐵路拋擲或者從列車上向外拋扔物品;

          (十)編造、傳播、擴散不利于鐵路安全的音視頻、圖文影像資料。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危害鐵路安全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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